据央视网11月25日报道,再过几天就是12月1日,第31个世界艾滋病日。而就在不久前,新浪微博上关于“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”的话题引起轩然大波。
网帖中的“渣男”据称是一网名为“动物无常”的艾滋病患者。而此事之所以被曝光是因为其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:“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,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。”
面对如此肆无忌惮的疯狂和践踏社会底线,有良知的人们已经不能一怒了之!
艾滋病毒感染者,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,这一点毋庸讳言。 这些年我们国家也做了大量工作,而且还在继续努力。
但是,将自己的不幸恶意嫁祸给他人、给社会,这种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变态心理,竟然兑现为明目张胆的公开炫耀行为,显然已经践踏了人类良知和法律尊严。
这世间的苦难与不幸,都不至于成为戕害他人的合理或合法借口;而被伤害者的善良与疏忽,也不至于成为原谅这种伤害合理性或合法性的理由。
一个人的魔鬼行为已经足够点燃良知未泯的民愤。何况,这些“俱乐部”的群组中竟然还有不少人为之点赞“666”……
对于这种禽兽不如的行径,仅靠道德谴责或社会公愤已经没有实际效用。
当下最重要的,一是执法部门要立即清查。“动物无常”的炫耀言行若被实证,司法程序应该及时介入,有效及时地“亮剑”;
二是网络平台要担责。QQ“自杀群”等曾引发民意反感,平台也曾迅速清理,对于这种交流艾滋报复社会的微信群组,平台应保持高度的警觉,不能任这种兽行堂而皇之在网络上招摇。
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,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,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构成故意伤害罪(重伤)。
这种典型恶意行为,需要从刑事层面考量,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,当依法严惩。
以不确定性目标为目标、以传播恶性疾病为趣味、以社交平台炫耀为手法,如此“不作不死”的违法犯罪,必须严惩,以防衍生更多破窗效应。
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还比较严峻:截至2018年6月30日,我国共发现820756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(HIV/AIDS),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4%。仅今年第二季度,我国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40104例。
健康中国战略之下、法治中国语境之中,“动物无常”这种向社会叫嚣的恶行,引发众怒, 既已或涉刑事犯罪,就当亮出法律的利剑予以严惩。
执法者对其袒露的疑似犯罪线索当保持基本的警惕,及时给其以罪罚相当的“回应”,方能抚慰陌生人社会的社交恐慌,方能彰显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。
我们提醒相关部门应以最快的速度执法,以最严厉的手段惩罚,让人渣付出该付的代价!
网帖中的“渣男”据称是一网名为“动物无常”的艾滋病患者。而此事之所以被曝光是因为其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:“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,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。”
面对如此肆无忌惮的疯狂和践踏社会底线,有良知的人们已经不能一怒了之!
艾滋病毒感染者,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,这一点毋庸讳言。 这些年我们国家也做了大量工作,而且还在继续努力。
但是,将自己的不幸恶意嫁祸给他人、给社会,这种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变态心理,竟然兑现为明目张胆的公开炫耀行为,显然已经践踏了人类良知和法律尊严。
这世间的苦难与不幸,都不至于成为戕害他人的合理或合法借口;而被伤害者的善良与疏忽,也不至于成为原谅这种伤害合理性或合法性的理由。
一个人的魔鬼行为已经足够点燃良知未泯的民愤。何况,这些“俱乐部”的群组中竟然还有不少人为之点赞“666”……
对于这种禽兽不如的行径,仅靠道德谴责或社会公愤已经没有实际效用。
当下最重要的,一是执法部门要立即清查。“动物无常”的炫耀言行若被实证,司法程序应该及时介入,有效及时地“亮剑”;
二是网络平台要担责。QQ“自杀群”等曾引发民意反感,平台也曾迅速清理,对于这种交流艾滋报复社会的微信群组,平台应保持高度的警觉,不能任这种兽行堂而皇之在网络上招摇。
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,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,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构成故意伤害罪(重伤)。
这种典型恶意行为,需要从刑事层面考量,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,当依法严惩。
以不确定性目标为目标、以传播恶性疾病为趣味、以社交平台炫耀为手法,如此“不作不死”的违法犯罪,必须严惩,以防衍生更多破窗效应。
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还比较严峻:截至2018年6月30日,我国共发现820756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(HIV/AIDS),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4%。仅今年第二季度,我国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40104例。
健康中国战略之下、法治中国语境之中,“动物无常”这种向社会叫嚣的恶行,引发众怒, 既已或涉刑事犯罪,就当亮出法律的利剑予以严惩。
执法者对其袒露的疑似犯罪线索当保持基本的警惕,及时给其以罪罚相当的“回应”,方能抚慰陌生人社会的社交恐慌,方能彰显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。
我们提醒相关部门应以最快的速度执法,以最严厉的手段惩罚,让人渣付出该付的代价!